高能环境:高能环境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11 19:08:27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 股东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 3 名。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股东会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关联担保另有规则的除外);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关联担保另有规则的除外);对于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 万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关联担保另有规则的除外),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十六)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担保事项;
(十七)按照公司章程附件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议重大投资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十六)项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 1 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不得将法律规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等个人行使。
董事长应当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对上市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其他董事。
董事长应当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向全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
(一)董事长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或财务总监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三)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其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文档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除外)。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该专门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
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