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院: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1 18:43:36
证券代码:300215 证券简称:电科院 公告编号:2025-029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根据《公司法》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股东大会、监事会、监事 职权。公司原章程中涉及本公司监事会
及监事的条款同步进行调整。同时将
“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苏州电器科学研究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苏州电器科学研
程。 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总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及变更。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对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新增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新增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74909.4187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74909.4187 万股。其中,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 3350 万
股,胡德霖持有 1400 万股,中国检验
认证集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持有 1350
万股,胡醇持有 600 万股;首次向社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50万股;2011 74909.4187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年 8 月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500 普通股 74909.4187 万股。
万股;2012 年 5 月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 9000 万股;2013 年 4 月实施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 18000 万股;2014 年 6
月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6000 万
股;2016 年 8 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3832.2487 万股;2023 年注销回购专
户的 922.83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除外。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们取得本公司或者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其他情况的除外。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个月时间限制。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告;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删除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