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邦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1 18:34:52
证券代码:837242 证券简称:建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1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及新增公司内部治理 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5:《关于拟新增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
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
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
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办
公室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
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
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
(二) 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三) 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四)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五) 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2.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
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 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5. 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 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六) 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
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
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6.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公司股份;
7.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
辞任、被公司解聘;
8.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10.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
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
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1.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总资产的 30%;
12.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3.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
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5. 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
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
化;
16.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
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
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1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
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
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
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
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18. 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
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
进行更正。
(七) 其他重大事项
1.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 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重大风险事项
1. 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 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3. 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
结;
5.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
议;
6. 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7. 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二)项中关于交易
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
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
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
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
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事务代表为对外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分
支机构为公司内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