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邦科技: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6-11 18:34:52
证券代码:837242 证券简称:建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7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及新增公司内部治理 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1:《关于拟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
应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
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
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
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
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会不得阻碍股东依法推荐董事
候选人。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董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制的选票,并应在
选票上明确选举职位以及该职位的应选人数和候选人数,选票不
设“反对”项和“弃权”项,选票上须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注明
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每名候选董事后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标
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召集人应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
法、计票方法和当选规则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
投票权利。
第八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应分别就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进行选举,
将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分设为不同议案组,并在该议案组下列
示候选人作为子议案。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
积,该部分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
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
分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股东投票时应在其选举的每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后标出其所
使用的表决权数,该数目须为正整数或零。对每个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
第十条 股东对候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进行投票时,应以该议案组的
最大表决权数为限进行投票,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对该议
案组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
如选票上该股东实际使用的表决权数累计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
对该议案组的最大表决权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
决权。
如股东对议案组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其拥有的对该议案组的
最大表决权数,则该股东所投的该议案组下全部投票均为无效,
按废票处理。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根
据得票数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且每位当
选者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
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因两名或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得
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
过应选人数时,应为票数相同者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再次选举
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
仍不能确定当选者的,公司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
召开股东会,按应补选人数重新提交新的议案并选举。
第十三条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中,当选董事人数少于拟选董事人数的,分别
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 该次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拟选董事会成员
人数的二分之一的,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在
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按应补选
董事人数重新提交新的议案并选举。
(二) 该次股东会上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董事会成员人数
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的,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
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 当选的董事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的三分之二的,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
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2. 该次股东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
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
之二的,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