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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邦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1 18:35:04

证券代码:837242 证券简称:建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4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及新增公司内部治理 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8:《关于拟修订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法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建邦
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
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
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
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
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有关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以
及其他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
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四)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或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内部机构)在董
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
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
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认定标准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收入总额10%以上;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10%以上;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
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
以上;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
行改正;
(八)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的认定标准:
(1) 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
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 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
披露的;
(3)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4)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5) 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
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7)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
的重大诉讼、仲裁;
(2)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
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
供的任何担保;
(3)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
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
易;

(4) 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
事项。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三章 责任类别及处罚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
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
导责任。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
种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
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
额由董事会视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重大差错认定及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
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内部机构)
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
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对会计差错认
定和责任追究事项做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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