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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邦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6-11 18:34:52

证券代码:837242 证券简称:建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0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及新增公司内部治理 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4:《关于拟修订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理层的行为,确保经理层忠
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
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
职责。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
名,协助总经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
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 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
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
关政策、法律、法规;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
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 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 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
充沛、身体健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
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
酬,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
定;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
决定。
第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在资金、资产运用及合同签署等方面的权限为:

(一) 决定公司单项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
元),或一年内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
的资产处置;
(二) 决定公司单项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
元),或一年内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
的对外投资;
(三) 代表公司签署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以下
(不含 5%)的各种日常经营合同;
(四) 决定单笔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不含 50 万元)及年度累
计 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五)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办理银行信贷额度并决定贷款事
项;
(六) 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
第十四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股东会要求经理列席会议的,经理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十五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代行职务。
第十六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 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
担相应责任;
(四) 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
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 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
议题、出席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 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
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 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 总经理不在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
权;
(九)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主要职权:
(一) 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总经理及董事会批准;
(三)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
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
(四)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
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 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
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六) 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
行审核,并负相应责任;
(七) 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 沟通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
支持;
(九)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并自觉
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二) 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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