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邦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1 18:34:52
证券代码:837242 证券简称:建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3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及新增公司内部治理 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7:《关于拟新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及《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
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
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北交所规定
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
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
前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减持股份的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二) 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
与承诺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 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规则》及北交所其他业务规
则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
应当说明的事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
向北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
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
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
持股情况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
前;
(二) 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
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时;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权益分派
导致的变动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
应当在获悉当日报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
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并在北交所网站
上公开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