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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邦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1 18:34:52

证券代码:837242 证券简称:建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1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及新增公司内部治理 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5:《关于拟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
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
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
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并视重要程度报董事会审核)的审核同意,方可
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
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
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二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
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有),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
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
和经办人(如有);
(十) 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如有);
(十一) 前述(1)至(10)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
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
子女和父母;
(十二)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当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了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见附件一)外,还需要同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二)。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
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
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按相关规定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北交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
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
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
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
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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