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心集团:公司章程(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11 17:19:48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6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 4 -
第三章 股份...... - 6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6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6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8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9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 9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11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12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14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15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17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19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 23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23 -
第二节 董事会 ...... - 26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32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34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35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 37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 40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40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 41 -
第一节 通知 ...... - 41 -
第二节 公告 ...... - 41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42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 43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 45 -
第十一章 附则...... - 46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39 号《深
圳市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规定》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37013。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9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120 万股,于 2009 年 10 月 21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ENZHEN COMIX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锦绣中路 18 号齐心科技园。
邮政编码:51811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1,307,933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工贸经营活动,为全体股东谋取最大收益,为
繁荣社会主义经济作贡献。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
(一)文具及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包含但不限于保险箱、保险柜、锁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生产场所及执照另行申办);
(二)国内商品销售贸易,电子商务[包含但不限于办公设备及耗材、文教及办公用品、文化用品、礼品、纸制品、劳保用品、五金产品,电子产品、橡胶和塑料制品、计算机硬件软件及耗材、会议设备、机械设备、金融设备、通讯设备、音响设备、电气设备、教学设备、安防设备、智能设备、体育用品及器材、摄影器材、消防器材、家具、百货、综合零售(含生鲜、食品等)、电器、厨房用品、消毒用品、清洁用品、酒店用品、汽车销售、汽车用品、仪器仪表、服装、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母婴用品、避孕器具(避孕药除外)、玩具、初级农产品、花卉苗木、纺织、皮革、毛皮、羽毛制品、鞋、木、竹、藤、棕、草制品、金银珠宝首饰、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钟表眼镜、陶瓷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橡塑原料和橡塑制品、第一类医疗器械、标识、标牌、灯箱、建筑材料、室内装饰材料、出版物、邮票、电力工程设备、电线电缆、轴承、紧固件、润滑油、金属材料及制品、硅胶产品、胶粘制品、聚酯薄膜、电
动工具、管道配件、制冷设备、压缩机及配件、汽车摩托车及配件、电子元器件、机器人、智能卡、化肥、农药、牲畜(不含北京地区)、饲料、食品添加剂]。
(三)云计算技术的开发与销售,计算机硬件、软件系统集成和信息、网络、通讯技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及设计、转让、咨询、培训(不含学科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销售和服务;
(四)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五)服务:1、房地产经纪、机械设备、文体设备和用品、日用品、汽车、机电设备(除特种设备)的经营、及租赁(含相关设备的调试、安装、维修、保养);2、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和辩护业务);广告、体育赛事活动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公关活动策划,健康管理咨询(不含医疗行为),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会议展览、健身服务、等相关商务服务;网页设计、制作、喷绘制品、纸箱、工艺礼品、包装制品的设计与销售;印刷材料及设备的购销和开发、设计;印刷技术的研发;3、物业管理,产品配送、安装及相关配套服务,经营票务代理,代收燃气费、水费、电费,代订酒店、机票,电影票、代办(移动、电信、联通)委托的各项业务。
特种设备销售;潜水救捞装备销售;乐器批发;日用杂品销售;户外用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电动自行车销售;铁路运输设备销售;船舶销售;航空运输设备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家具制造、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鲜肉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
许可经营项目:
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经营、酒类销售、仓储服务、运输配送;移动通讯转售业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出版物批发;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智能化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工程(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国内快递、国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经营停车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包括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人力资源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零售;兽药
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深圳市宝城新荣文具实业有限公司、潮阳齐心实业有限
公司、沈阳齐心文具有限公司、上海齐心文具有限公司、潮阳新协力文具有限公司,设立时各股东以现金认购公司的股份,其出资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721,307,933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