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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心集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6-11 17:20:12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
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表决。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数只能选举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数只能选举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在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时,出席股东可以对其拥有的表决票数进行任意分配,投向一个或多个候选人,但其所投向的独立董事人选的总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的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独立董事总人数,所投向的非独立董事人选的总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的非独立董事总人数。
(三)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投向的表决票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投票;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投向的表决票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投票。
(四)董事的当选原则
1、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根据应选人数按得票总数由高往低选取,但每位当选董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2、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应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的,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最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解释,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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