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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隆达:康隆达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11 16:53:19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组织及董事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督促董事正确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作为董事及董事会运作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
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设董事长1 名。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办理信
息披露等事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加以确定,并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讨论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本议事规则所称运用公司资产所作“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对外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运用资产事项符合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低于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低于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超过上列标准的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可以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授权总经理批准上述交易,具体授权范围见公司的《总经理工作规则》。
(三)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累计计算。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允许的
范围内可以运用公司资产进行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设置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权限不得超过《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
(五)董事会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按《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
定期会议。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
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除前条第四项的董事
长认为必要时之外,均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
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以直接
送达、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提前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情况紧急,董事会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及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决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议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持议事。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二)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三)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四)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重大事项工作程序如下:
(一)投资事项工作程序
1、公司拟投资的项目,由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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