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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通能源: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0 19:52:49

证券代码:001376 证券简称:百通能源 公告编号:2025-028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能否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及取得上述批准的时间等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发行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39,100,000 股(含本数),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 38,513.50 万元。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董事会(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
价格为 9.85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
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南昌百通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通环保”),因此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南昌百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0 年 2 月 10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6MA35F5E28H
法定代表人 张春龙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七路 999 号万科四季花城
79 栋百合苑 B 座 402 室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主要股东 张春龙持股 93.75%,江丽红持股 3.75%,饶萍燕持股 2.50%
实际控制人 张春龙
(二)关联关系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百通环保持有公司 9,000.00 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为 19.53%,系公司控股股东。
(三)关联方的主营业务
百通环保为持股平台,同时也开展对可再生资源利用行业的前期调研。
(四)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2025 年 1-3 月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度
资产总额 6,363.90 6,860.87
净资产 2,354.76 2,413.35

项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2025 年 1-3 月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度
营业收入 0.00 0.00
净利润 -58.59 1,562.59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信用情况
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s://zxgk.court.gov.cn/)等,百通环保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公司本次发行的不超过 39,100,000 股(含本数)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9.85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 年 6 月 10 日,百通环保与公司签订了《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
南昌百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公司: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方:南昌百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5 年 6 月 10 日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及股份认购方案
1、认购标的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下称“新发行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方式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39,100,000 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具体募集资金总额按照发行股份数量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每股发行价格,具
体 发 行 数 量 以 中 国 证 监 会 同意注册的批复为准,认购方将以不超过
385,135,000.00 元现金(“认购金额”)认购。
认购方拟认购发行人本次全部新发行股份,其认购数量等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计算方式同上。
如最终发行股份或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审核、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发行人应与认购方就最终实际认购的数量进行协商。
3、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发行价格为 9.85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下述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4、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39,100,000 股(含本数),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且发行后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5、新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认购方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认购方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认购方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于上述限售期安排有新的制度规则或要求,认购方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新的制度规则或要求对上述限售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6、本次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85,135,000.00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
7、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8、新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
本次新发行股份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1、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等灾害性事件、战争及政治动乱、其他任何签署本协议时不可预见且不可避免的事由)外,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协议其他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足额赔偿。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及因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担保/保全费等合理费用,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4、如本协议因第 8.3 条所述情形自动终止,任何一方均无需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5、本协议生效前,为确保本次发行顺利通过深交所审核及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发行人有权根据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对于本次发行事宜审核政策
的调整情况调整或取消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无需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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