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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楹: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0 18:51:47

证券代码:000035 证券简称:中国天楹 公告编号:TY2025-22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海安市黄海大道西268号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严圣军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29日发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6 月 3 日,公司股份总数 2,500,783,182
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22 人,代表股份 910,998,698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6.42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代表股份 849,173,843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3.95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2 人,代表股份 61,824,8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72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14 人,代表股份 105,857,5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3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44,032,67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60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2 人,代表股份 61,824,8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722%。
3、出席、列席(包括视频通讯参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907,112,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34%;
反对 2,697,5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61%;弃权 1,188,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971,5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6.3291%;反对 2,697,5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483%;弃权 1,18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226%。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审议并通过了《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907,112,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34%;
反对 2,692,5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56%;弃权 1,193,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971,3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6.3289%;反对 2,692,5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435%;弃权 1,19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276%。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3、审议并通过了《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907,191,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21%;
反对 2,615,5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71%;弃权 1,19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050,3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6.4035%;反对 2,615,5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708%;弃权 1,19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257%。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4、审议并通过了《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907,127,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51%;
反对 3,047,0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45%;弃权 823,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986,5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6.3433%;反对 3,047,0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784%;弃权 82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83%。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07,417,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69%;
反对 3,100,7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04%;弃权 480,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276,1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6.6168%;反对 3,100,7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292%;弃权 48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40%。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07,481,9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40%;
反对 2,639,9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98%;弃权 876,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340,7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6.6779%;反对 2,639,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939%;弃权 87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83%。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 2025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05,960,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70%;
反对 4,027,1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21%;弃权 1,010,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819,5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5.2408%;反对 4,027,1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043%;弃权 1,01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49%。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95,937,1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467%;
反对 14,496,0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12%;弃权 565,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0,795,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7718%;反对 14,496,0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6940%;弃权 56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4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静、赵楠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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