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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德智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10 18:49:10

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层 邮编:518038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电子邮箱:info@ 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ww. 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励字[2025]第072号
致: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和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信达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
本次归属、本次调整和本次作废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信达承诺:其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做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4、信达律师仅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内容进行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保证。
5、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及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信达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部分仍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声明,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归属、本次调整和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1、2024 年 5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2、2024 年 5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3、2024 年 5 月 16 日至 2024 年 5 月 25 日,公司在内部对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
4、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夏明会作为征集人,就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4 年 5 月 27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24 年 6 月 3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7、2024 年 6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5 年 6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10、2025 年 6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归属、本次调整和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第一个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24 年 6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授予日为 2024
年 6 月 3 日。据此,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5
年 6 月 3 日至 2026 年 6 月 2 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二)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序号 归属条件 是否满足归属条件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 年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度审计报告》(众会字(2025)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第 03501 号)、公司的书面确
1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本项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归属条件。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根据激励对象、公司的书面确
定为不适当人选; 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
2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施; 本项归属条件。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 年
度审计报告》(众会字(2025)
公司层面第一个归属期的绩效考核要求: 第 03501 号),公司 2024 年
3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度增长率不低 度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为
于 15.00% 126,240.30 万元,以 2023 年
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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