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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丰股份:迎丰股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0 18:33:41

证券代码:605055 证券简称: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6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6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6 - 2025/6/17 2025/6/17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0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基于此,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
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440,000,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482,500 股后的
435,517,500 股为股本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0 元(含税),拟派发现金
红利总额为人民币 26,131,05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
次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除权(息)参考价格”指“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现金红利”指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相关计算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35,517,500×0.06)÷440,000,000≈0.0594(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虚拟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594)÷(1+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59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6 - 2025/6/17 2025/6/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浙江浙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南迎丰领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傅双利、马颖波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5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
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4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9966200
特此公告。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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