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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沃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9 18:53:48

证券代码:300984 证券简称:金沃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2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6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6 月 9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9 日
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刘山一路 1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伟先生
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代表股份 52,997,15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3.23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2,895,1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3.15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101,9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32%。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101,97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101,9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832%。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 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聘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 9 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988,6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9%;
反对 5,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弃权 3,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453%;反对 5,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64%;弃权 3,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83%。
本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同意,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988,6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9%;
反对 5,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弃权 3,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453%;反对 5,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64%;弃权 3,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83%。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988,6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9%;
反对 5,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弃权 3,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453%;反对 5,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64%;弃权 3,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83%。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988,6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9%;
反对 5,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弃权 3,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453%;反对 5,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64%;弃权 3,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83%。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988,6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9%;
反对 5,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弃权 3,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453%;反对 5,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64%;弃权 3,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83%。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988,6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9%;
反对 5,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弃权 3,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453%;反对 5,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64%;弃权 3,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83%。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988,6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9%;
反对 5,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弃权 3,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453%;反对 5,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64%;弃权 3,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83%。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988,6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9%;
反对 5,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弃权 3,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453%;反对 5,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64%;弃权 3,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83%。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988,6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9%;
反对 5,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弃权 3,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453%;反对 5,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64%;弃权 3,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83%。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雨宁、钟昊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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