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集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9 18:42:39
股票代码:600383 股票简称:金地集团 公告编号:2025-020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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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和《关于修订<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自 2025 年 3 月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等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根据相关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2023 版)条款 修订后章程(2025 版)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1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空缺时,由总裁担任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空缺时,由总裁担任法
表人,直到选出新一任董事长。 定代表人,直到选出新一任董事长。
2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无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4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5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原章程(2023 版)条款 修订后章程(2025 版)条款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6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7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8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514,583,57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514,583,572 股,面额股的每股
4,514,583,572 股。 金额为 1 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514,583,572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何资助。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9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10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序号 原章程(2023 版)条款 修订后章程(2025 版)条款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11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