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9 18:13:30
证券代码:300348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5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 年 9 月 12 日至 2023 年 9 月 21 日,公司通过内部公告栏公示了《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9 月 22 日,公司公告
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因离职不符合解锁/行权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回购注销14,600 股限制性股票,注销 210,000 份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 年第七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7、2024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5 名已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6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33 元/股,回购总金额为 77,818.00 元。
8、2024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4),自公告日起 45 天内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9、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因离职不符合解锁条件的 2 名激励
对象回购注销 2,250 股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10、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25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33 元/股,回购总金额为 11,992.50 元。
11、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12、2025 年 6 月 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对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予以调整。相关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 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二、 调整事项说明
(一) 调整原因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披露了《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
司总股本 812,261,78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07 元人民
币(含税);不使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派发股票股利。本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实施完毕。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需相应调整。
(二) 具体调整内容
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因此,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0.67-0.007=10.663元/份。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因 此 , 公 司 本 次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中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回 购 价 格 为 :
5.33-0.007=5.323 元/股。
三、 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系因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所致,上述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于2025年6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四次专门会议,认为:鉴于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确定,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
五、 董事会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由于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实施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相应调整为10.663元/份,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相应调整为5.323元/股。
六、 监事会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七、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 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 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决议;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