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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科: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和住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9 18:03:57

股票简称:中远海科 股票代码:002401 编号:2025-020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和住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和住所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和住所的情况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规范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和经营需要,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和住所,变更情况如下表所示:
变更前 变更后
智能交通系统,交通及航运信息化,工业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
自动化,安全防范工程领域的软、硬件产 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建设工程设计;
品科研、开发、销售、系统集成,承揽相 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
关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承包;第 场建设);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
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基础电信业务;网络技术开发、互联网信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息服务;自营技术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以及 可证件为准)
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务。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
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
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物联网技
术研发;船用配套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
经营 制造;船舶自动化、检测、监控系统制造;
范围 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软件销售;
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云计算
装备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互
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互联
网数据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安全系统监
控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
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行业应用
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
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
持服务;软件外包服务;基于云平台的业务
外包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程技术服务;
工程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600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沈家弄路 738
号 号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关于股份发行、股东和股东会相关制度,以及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要求等相关内容,并同步公司经营范围调整和住所变更。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修改公司住所和经营范围条款。
2.完善总则、法定代表人、股份发行等规定。一是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制定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确定法定代表人的范围、职权、更换时限及法律责任等,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载明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办法。三是衔接新《公司法》关于面额股和无面额股的规定,完善面额股相关表述。
3.完善股东、股东会相关制度。一是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和义务。二是修改股东会召集与主持、代位诉讼等相关条款,降低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优化股东会召开方式及表决程序。
4.完善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要求。一是新增专节规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明确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并规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二是新增专节规定独立董事。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定位、独立性,以及任职条件、基本职责和特别职权等事项,完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三是新增董事任职资格、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
责任承担等条款。
5.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完善财务会计制度、 利润分配和审计,明确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 完善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等规定,并调整“股东大 会”“半数以上”等表述。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详见以下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1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2 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600 号,邮政编码 验区沈家弄路 738 号,邮政编码 200135。
200135。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3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4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5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6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管理人员。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7 书、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法律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顾问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努力完善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加快实现高水平
企业运行机制,大力推进科技进步,把 科技自立自强、坚定不移走好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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