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民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6 20:32:00
证券代码:301000 证券简称:肇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6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同时《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具体修
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依据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以内卖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的利益分配;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利。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诉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院提起诉讼。 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列职权: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案;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可以授权董 作出决议;
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形式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八)修改本章程;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十二)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
所定人数的2/3时; 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