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讯: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06 19:49:4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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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六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以现场(视
频)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择期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择期
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公告》。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
om.cn)上刊载了《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涉及公开征集投票权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3、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
com.cn)上刊载了《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开征集投票权
的公告》,公告明确公司董事会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拟审议的议案,向公司全体非关联股东征集本次会议
的投票权,本次线上征集投票权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9 日(网络征集开始日)
上午 9:15 至 2025 年 6 月 3 日(网络征集结束日)下午 3:00,本次线下征集投
票权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9 日至 2025 年 6 月 3 日每日 9:30-17: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6 日下午 2 点在浙江省杭州市拱
墅区庆春路 60 号东清大厦 206-6 室海联讯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钱宇辰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6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截至 2025 年 5 月 2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网络投票结果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征集投票权)共计 692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45,353,1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383%。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审计机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本次股
有表决权的 东会有效表决 有表决权的 东会有效表决 有表决权的 东会有效表决
股份数 权股份总数的 股份数 权股份总数的 股份数 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 比例 比例
42,725,972 94.2072% 1,841,400 4.0601% 785,800 1.7326%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2、《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01 换股吸收合并双方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本次股
有表决权的 东会有效表决 有表决权的 东会有效表决 有表决权的 东会有效表决
股份数 权股份总数的 股份数 权股份总数的 股份数 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 比例 比例
42,629,072 93.9936% 1,841,400 4.0601% 882,700 1.9463%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2.02 换股吸收合并方式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本次股
有表决权的 东会有效表决 有表决权的 东会有效表决 有表决权的 东会有效表决
股份数 权股份总数的 股份数 权股份总数的 股份数 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