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科技: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06 18:55:37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 1 号星河 World F 栋 18 层 F1806 号 邮政编码:518100
Suite F1806, 18F, Xinghe World Tower F, No.1Yabao Road, Bantian Street, Longgang District, Shen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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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崇立法意第 027 号
致: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获得公司的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件以及书面说明、承诺或口头证言;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中所有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文件材料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并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信息或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及有关主体出具的说明文件。
4.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激励计划有关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银信科技、公司 指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指 满足获益条件后,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性股票 激励对象出资购买公司 A 股普通股
激励对象 指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
期,授予日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每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价格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有效期 指 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
日止
归属 指 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股份登
记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股份登记需满足的获益条
件
归属日 指 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股份登
记完成的日期,归属日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律师 指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正文
一、公司实施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1 年 5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银信长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813 号)以及《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公告书》,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15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
票简称“银信科技”,股票代码“300231”。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62955583N
法定代表人 林静颖
注册资本 44,426.7334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29 号维亚大厦 12 层 071 室
营业期限 2004 年 5 月 31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一般项目: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软件外包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
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人力资源服
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
经营范围 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职业中介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以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
准日的《2024 年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G11663 号)、以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G11664 号)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
已于 2025 年 6 月 3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