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能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06 18:42:5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王卫东律师、赵振兴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7 日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系统及其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以及本次股东会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在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 666 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
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名,代表股份 829,332,6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3%。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相关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 834 名(注:包括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代表股份 52,668,0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838 名,合计代表股份882,000,7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1%。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 2025 年中期现金分红计划的议案》;
6.《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8.《关于 2025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0.《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11.《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2.《关于 202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13.《关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14.逐项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公司章程》;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董事会议事规则》;
(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5)《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6)《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
(7)《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8)《关联交易制度》;
(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15.《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6.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尹彪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陆丹青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陆永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7.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崔吉子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甘丽凝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么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在审议上述第 8 项《关于 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和第 12 项《关于 202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时,与该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审议事项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尹彪先生、陆丹青女士和陆永新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崔吉子女士、甘丽凝女士和么新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晨 经办律师:王卫东
赵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