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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6 18:19:22

证券代码:601162 证券简称:天风证券 公告编号:2025-026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全文已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7 日
附件:
1、《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附件1:《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监事” 统一删除
2 “监事会” 统一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3 “或” 统一修改为“或者”
第一条 为维护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4 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 生。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法定代表人职权主要包括以公司名义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从事的民事活动、执行职务并承担相应责
5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任,以及接受监督与约束等。法定代表人以
法定代表人职权主要包括以公司名义 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从事的民事活动、执行职务并承担相应责 司承受。
任,以及接受监督与约束等。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6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目标:通过建
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机制,推进廉洁文化建
设,形成廉洁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为公司高
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公司廉洁从业总体要求:公司及公司工作人
7 新增 员在开展证券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准则,遵守
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
不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
利益。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8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的文件,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9 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董 人、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
事会聘任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确认 董事会聘任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确
的其他人员。 认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10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11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12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665,757,464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8,665,757,464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计划的除外。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13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计划的除外。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以上通过。
担赔偿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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