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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迪凯: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06 17:49:35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
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
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相关规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
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
观地行使职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且不少于 2 人
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
董事会任免。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审计经验,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
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的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
计工作任务。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
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
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
行为;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
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
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
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
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
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费用管理、财务报告、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
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报
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
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
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
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
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
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
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
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是否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是否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
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
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
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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