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迪凯: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06 17:49:35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和《杭州
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法
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
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
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上述第(三)、
第(五)项涉及的“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时限应以公司董事会收
到提议股东提出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
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
释。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筹备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安排筹
备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制作会议文件,筹备会务;
(二) 验证出席会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
(三) 维持会场秩序;
(四) 安排会议发言;
(五) 收集、统计表决票等;
(六) 通知参会人员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