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杨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06 17:14:15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培训。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监管机构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监督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执行;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监管机构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则、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监管机构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监管机构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
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根据监管机
构的要求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监管机构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监管机构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监管机构组织
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本细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监管机构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由董事会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应依法承担
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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