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乳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6 11:56:26
证券代码:001318 证券简称:阳光乳业 公告编号:2025-019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募集资金项
目延期的议案》,并经 2025 年 5 月 8 日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5 年 4 月 18 日 、 2025 年 5 月 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大道支行及保荐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49 号)核准,公司于 2022 年 5 月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07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68,822,0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600,799,600.00 元。2022 年 5 月 16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7663-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及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 2022 年 6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三、本次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升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金和资源配置,保障募集资金合理安全有效使用,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结合乳制品行业市场变化
和公司战略规划及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议案》,将原“安徽基地乳制品二期建设项目”变更为增加“营销渠道建设和品牌推广项目”投资,增加投资后,“营销渠道建设和品牌推广项目”总投资为31,919.70 万元。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重新签署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并办理募投项目相关后续事项。
根据上述变更,公司将原募投项目“安徽基地乳制品二期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调整用于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大道支行及保荐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原先针对此账户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失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江西阳光乳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502208229300092653 营销渠道建设和品牌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南昌洪都大道支行 推广项目
江西阳光乳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36050154015809688888 营销渠道建设和品牌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 推广项目
江西阳光乳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753526415 江西基地乳制品扩建
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支行 及检测研发升级项目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大道支行,丙方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502208229300092653,截至 2025 年 5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144,021,390.01 元,
该专户仅用于营销渠道建设和品牌推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及时以邮件方式抄送丙方 2 名保荐代表人。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2 名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