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杰科技: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5 20:59:47
证券代码:688498 证券简称:源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4
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 议案》。同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取消监事 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自 然免除,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章程》中 相关条款及《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 亦予以相应修订。
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 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或 “ 本 公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由陕西源杰半导体技术有限公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陕西省西咸新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公司由陕西源杰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整体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变更的方式设立,在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
9161000006191747XU。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61000006191747XU。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股 1,500 万股,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在上 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交所上市。 通股 1,500 万股,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上市。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的产生或更换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 产生或更换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决决议通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 议通过。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在完成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前,仍由原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继续履职。 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在
法定代表人行使如下职权: 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前,仍由原法定代
表人继续履职。
(一)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
价证券;
(二)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及签发其他
各类重要文件,可就具体事项授权公司其
他人员代为签署;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
人行使的其他职权。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修改前 修改后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力,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高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书。 会秘书。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发行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的规定发行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 财产的股份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财产的股份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修改前 修改后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或上交所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一)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