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拓股份: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05 20:26:1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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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致: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拓股份”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迈拓股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根据《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
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三)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授予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如下程序: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2、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迈
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陈怀颖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5 年 5 月 6 日至 2025 年 5 月 15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
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办公楼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25 年 5 月 22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7、2025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5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5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25 年 6 月 5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的
确定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及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8人,为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44 万股,授予价格为 7.20 元/股。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资料,公
司董事会本次确定以 7.2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4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容一致,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向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张若愚
许成宝
杨琳
202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