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细胞:神州细胞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5 20:20:10
证券代码:688520 证券简称:神州细胞 公告编号:2025-025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25,000,000股(含)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0,000.00万元(含)人民币。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爱力克”),拉萨爱力克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拟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0.00万元(含本数)。最终认购本次发行的股数为实际认购金额除以认购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截至本公告日,拉萨爱力克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拉萨爱力克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就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予以注册。
风险提示:本次发行存在能否顺利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予以注册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2025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拉萨爱力克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拟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0.00万元(含本数)。最终认购本次发行的股数为实际认购金额除以认购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本次发行的详细方案详见公司于2025 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拉萨爱力克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日,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拉萨爱力克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为:公司与拉萨爱力克控制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采购商品、接受服务、租赁房屋等日常关联交易,以及公司向拉萨爱力克进行永续债权融资的关联交易。前述关联交易均已经公司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除前述关联交易外,截至本公告日,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未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拉萨爱力克持有公司271,212,7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90%,为公司控股股东。
拉萨爱力克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关联关系的认定,为公司关联方,
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情况说明
公司名称:拉萨爱力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16EL7P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姜志
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3月11日
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地点:西藏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东一路7号A座705房004号
主营业务:投资,无其他实际经营业务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谢良志持有拉萨爱力克100%股权
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2025 年 1-3 月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度
总资产 125,552.37 125,697.31
净资产 77,437.15 77,766.45
营业收入 0.00 0.00
净利润 -329.31 16,070.93
注:以上 2025 年 3 月 31 日/2025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度财务数据已经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本公告日,拉萨爱力克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刘姜志,监事为胡越秋,二者系公司员工,非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向拉萨爱力克发行的普通股(A股)股票。拉萨爱力克拟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0.00万元
(含本数)。最终认购本次发行的股数为实际认购金额除以认购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因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限制性股票登记或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拉萨爱力克认购的股票数量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36.0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2025年6月5日,公司与拉萨爱力克签署了《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与拉萨爱力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情况如下:
1、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乙方:拉萨爱力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5年6月5日
2、认购
(1)认购标的
乙方的认购标的为甲方本次发行的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发行及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乙方认购价格为36.0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认购价格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假设调整前认购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认购价格为P1,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3)认购方式、认购数量及认购款项
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乙方认购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90,000.00万元(含本数),认购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即认购数量不超过25,000,000股(含本数)。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数为实际认购金额除以认购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变化或调减的,则乙方的认购金额及认购数量届时将相应变化或调减。
(4)限售期
乙方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乙方取得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乙方基于本次发行取得的甲方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要求就标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5)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6)认购款项支付方式
乙方应按照甲方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约定的支付时间及要求,将本次发行的认购对价以现金方式汇入甲方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本次发行验资完毕后,上述全部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3、违约责任
(1)认购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声明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
(2)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认购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
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发行事宜如未获得(1)甲方董事会通过;或/和(2)甲方股东会通过;或/和(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或其他有权主管部门(如需)的注册、审核及/豁免;或/和(4)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或终止发行,且前述撤回申请材料或终止发行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不构成任何一方违约,由此,甲方和乙方为本次发行而各自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担。
4、生效
(1)认购协议第三章及第九章自认购协议经甲、乙双方适当签署之日起生效。
(2)认购协议除第三章及第九章外的条款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生效(以下事项完成日较晚的日期为生效日):
①认购协议已经甲、乙双方适当签署。
②甲方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及认购协议。
③本次发行及认购等相关事项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