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机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5 18:25:46
证券代码:301028 证券简称:东亚机械 公告编号:2025-022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推动内部控制制度与外部环境及公司管理需求相适
应。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
定, 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并
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自动视为法定
代表人变更。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
修订前 修订后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 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
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气体压缩机械销售;通用设 目: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气体压缩机械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风机、风扇制造; 发 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风机、风扇制造; 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控制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润滑油销售;机 系统集成;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润滑油销售;械设备租赁;合同能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机械设备租赁; 合同能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项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 可项目: 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8,177.4116 万股, 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8,177.4116 万股,
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新增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助。· 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修订前 修订后
为公司利益, 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其他方式。 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 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 件等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
规定办理。 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 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