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1 证券简称:凯莱英 公告编号:2025-035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27.33 万股,占授予前公司 A 股股本总额
33,304.0460 万股的 1.28%,占授予前 A+H 总股本 36,059.3720 万股的 1.19%。
2、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561 名。
3、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期为 2025 年 6 月 5 日。
4、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股票。
5、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2025 年 1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5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2025 年 4 月 3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修订稿
的议案》。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 首次授予日:2025 年 4 月 24 日;
2、 首次授予价格:37.52 元/股;
3、 公司实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
公司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由于 8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人数由 648 人
调整为 561 人,首次授予的 A 股限制性股票由 489.60 万股调整为 427.33 万股。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首次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公司 A 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执行董事,首
张达 席运营官,首 6.50 1.5211% 0.0195%
席财务官
陈朝勇 执行副总裁 5.00 1.1701% 0.0150%
姜英伟 执行副总裁 5.00 1.1701% 0.0150%
周炎 高级副总裁 4.00 0.9360% 0.0120%
徐向科 高级副总裁兼 4.00 0.9360% 0.0120%
董事会秘书
张婷 非执行董事 3.00 0.7020% 0.0090%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399.83 93.5647% 1.2005%
员 555 人
合计(561 人) 427.33 100.0000% 1.2831%
注:以上数据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4、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股票。
5、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6、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三、禁售期
1、任何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包括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获得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3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任何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包括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获得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3个月后,需根据公司整体市值表现确定是否延长限制性股票禁售限,禁售限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3、所有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包括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获得股票的持有人)在禁售期届满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4、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禁售期内发生异动不影响禁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激励对象解除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的年 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的年
对应考核年 度营业收入增长率 度净利润增长率
解除限售期
度 (业绩考核目标A) (业绩考核目标B)
Am An Bm Bn
首次授予部分第 2025年
一个解除限售期 13% 10% 14% 10%
首次授予部分第 2026年 27% 20% 29% 20%
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部分第 2027年 40% 30% 42% 30%
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部分第 2028年 53% 40% 55% 40%
四个解除限售期
注 1:上述“营业收入”以恒定汇率计算的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依据,下同。(恒定汇率指:2024 年营业收入平均汇率)
注 2:上述“2024 年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汇率波动相关损益影响、本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实施所产生的激励成本的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根据上述指标各年度的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各期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X)与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以及净利润增长率(B)相挂钩,具体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考核指标对应解除限售比例(X)
A≥Am 或 B≥Bm X=100%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
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