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达证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05 16:32:35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三)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四)持有、控制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五)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六)上市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会
1、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2、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3、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三) 公司网站
1、公司网站( https://www.95363.com )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2、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3、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4、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
5、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6、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四)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1、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2、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3、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4、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5、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6、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7、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五)一对一沟通
1、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2、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3、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六)电话咨询
1、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2、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3、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七)现场参观
1、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2、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为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提供便利,同时应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悉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3、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八)邮寄资料;
(九)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董事会办公室采取的其他沟通方式。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术:
(一)良好的品德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诚实信用、热情、有责任心;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