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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集能源:新集能源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05 16:28:01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对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
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3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
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4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5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6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7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8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9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
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10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11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
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
第12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
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13条 公司信息披露主要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募集说明书、
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等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14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
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15条 公司披露的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如果出现任何错误、
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16条 公司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
当在《中国证券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刊登,同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 9 点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公司应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答记者问等其他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17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地、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18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19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按
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
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
称“商业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
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20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第 19 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21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22条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办法第 19 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的原则。
第23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24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
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25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
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
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披露,披露时间应当不早于年度报告。
第26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
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
时间。
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应当及时公告定
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27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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