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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斯顿: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政策(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公告时间:2025-06-04 21:09:48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政策(草案)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政策
(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70 条及 13.74 条,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如公司在刊发股东会通告后,收到一名股东提名某名人士于股东会上参选董事的通知,公司必须刊登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
(2)公告或补充通函内须包括该被提名参选董事人士按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的资料;
(3)通函必须在有关股东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 10个营业日前刊登;及
(4)公司必须评估是否需要将选举董事的会议延后,让股东有至少 10 个营业日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露的有关资料。
第三条 股东提名人参选董事的程序
3.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1%)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任的董事人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1%)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会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1%)以上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召开十(10)日前提出提名董事的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政策(草案)
通知其他股东或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3.2 该书面提案必须:(i)包括候选人按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的联络资料和个人资料;及(ii)由候选人签署以表示其愿意接受委任和同意公布其联络资料和个人资料。
3.3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不少于七(7)日前发给公司,而该通知期不得少于七(7)日。向公司提出以上通知的期限为自发出载有就选举董事而召开的股东会的通知的次日开始,其最后一天为股东会召开当天的前七(7)日。
3.4 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须于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候
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会召集人。
第四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或者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政策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政策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政策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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