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酒店:锦江酒店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4 19:58:03
证券代码:600754/900934 证券简称:锦江酒店/锦江B股 公告编号:2025-021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锦江酒店”)于 2025年 6 月 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行使,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废止。
一、《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1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款号
第一 为维护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
条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1 本对照表未包含条款中仅进行如下一种或几种修订的情形:(1)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2)将“监事会”替换为“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3)将“监事”替换为“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成员”;(4)删除“监事”、“监事会”及其前后标的符号;(5)将“或”调整为“或者”;(6)进行条款号顺改。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条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公司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一条 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首席投资官、 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财
首席信息官、首席法务官、副总裁、董事 务官、首席投资官、首席信息官、首席法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以及 务官、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合规负责人,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酒店及餐饮业务为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酒店业
五条 核心业务,通过实施“国际化、品牌化、 务为核心业务,通过实施“国际化、品牌
市场化”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公司在 化、市场化”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公
“管理、品牌、网络、人才”等方面的核 司在“管理、品牌、网络、人才”等方面
心竞争力,努力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的核心竞争力,努力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第十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七条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权利。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八条 标明面值。
第二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70,044,063 股,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十一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70,044,063 股。 1,070,044,063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条 普通股 1,070,044,063 股。
第二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十二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条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提供任何资助。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十三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条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十七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条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事会会议决议。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