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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真科技:关于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4 19:34:39

证券代码:003007 证券简称:直真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9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近日,公司与河南空港、河南智云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直真等方协商一致签署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大数据产业园大数据处理中心项目算力集群部分建设、维护、运营一体化合同(一标段)补充协议二》,对原合同中各方权利义务作出调整,由公司承担原合同约定由河南智云承担的项目运营和跟投工作。补充协议二生效后,将解除河南直真对河南智云的担保责任。
2、公司与河南空港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直真等方协商一致签署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大数据产业园大数据处理中心项目算力集群部分建设、维护、运营一体化合同(一标段)补充协议三》,对原合同中包括合同配置清单、分批交货付款等内容作出进一步约定。
3、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合同签署背景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河南空港数字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空港”)、河南智云数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智云”)签订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大数据产业园大数据处理中心项目算力集群部分建设、维护、运营一体化合同(一标段)》(以
下简称“本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签订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2025 年 1 月 7 日,公司与
河南空港、河南智云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直真算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直真”)签订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大数据产业园大数据处理中心项目算力集群部分建设、维护、运营一体化合同(一标段)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补充协议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日常经
营重大合同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由于联合体成员河南智云作为牵头方中标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大数据产业园大数据处理中心项目二期三标段的建设、运营和跟投任务,公司与河南智云在客观评估自身履约能力的基础上,与河南空港就公司承接本合同项目运营和跟投工作的事宜进行了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各方履行决策程序后,原合同将变更为河南直真履行合同的建设工作、公司履行合同的运营和跟投工作,即:河南智云退出、由公司承接河南智云所承担的本合同项目运营和跟投工作。
二、协议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大数据产业园大数据处理中心项目算力集群部分建设、维护、运营一体化合同(一标段)补充协议二》
甲方:河南空港数字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1(原联合体牵头人):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2(原联合体成员):河南智云数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河南直真算力科技有限公司
各方本着互利互惠、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现就有关事宜订立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乙方 2 退出及原项目合同权利义务转移
一、乙方 2 的权利义务转移:

1、乙方 2 在原项目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服务、跟投承诺、租赁义务、支付义务、知识产权责任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全部转移至乙方 1。
2、乙方 1 接受并承担原项目合同中与跟投相关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原合同第九条第 13 款约定的跟投承诺。
3、乙方 1 接受并承担原项目合同中与运营相关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项目算力集群部分的整体运营,包括但不限于算力运营、平台运营、人工智能算力集群部分整体运维、项目信息安全、设备安全等工作;
(2)履行原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运营费用支付义务;
(3)履行原机柜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乙方 2 退出:
1、乙方 1、乙方 2 在原联合体协议书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终止,取消原项目
合同中关于联合体的相关安排。乙方 1 与丙方不因本次权利义务转移构成联合体。
2、除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保密责任外,乙方 2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再承担原项目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亦不再享有原项目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3、各方承诺不因乙方 2 的退出或本协议签署前原项目合同的履行而向其他方提出任何索赔或异议。
第二条 原项目合同及合同条款调整
基于本协议第一条乙方 2 退出及原项目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的相关安排,乙方1(包括丙方)与乙方 2 不再构成联合体,由乙方 1 与丙方分别履行原项目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对原项目合同及合同条款调整如下:
一、原合同条款调整如下:

1、删除原合同第六条第 2 款第(21)项如下约定:‘乙方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对甲方就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违约金、赔偿金等承担连带责任’。
2、原合同第五条第 4 款‘每次付款前甲方按照乙方联合体协议约定开具正规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变更为‘每次付款前甲方向乙方 1 开具正规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原机柜租赁合同第三条第 1 款‘所有费用计算和支付均以人民币为准;甲方按照乙方联合体协议约定开具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变更为‘所有费用计算和支付均以人民币为准;甲方向乙方 1 开具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原机柜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第 1 款‘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根据乙方联合体协议的分工,乙方 2 承担机柜租赁合同的履行义务,乙方 1 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变更为‘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乙方 1 承担机柜租赁合同的履行义务’。
5、除前述内容外,原合同中所有涉及‘乙方 2(联合体成员)’的条款,均变更为‘乙方 1’,基于补充协议一签署后乙方 1 在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经全部由丙方承继,且本协议生效后,乙方 2 的跟投义务、运营义务由乙方 1 承担,因此项目建设部分相关权利义务的履行主体即本协议丙方,项目运营部分、跟投部分相关权利义务的履行主体即本协议乙方 1。
6、原合同履约担保条款中涉及乙方 2 的履约保证金及保函责任,乙方 2 不
再承担相关责任及连带责任。
二、补充协议一条款调整如下:
1、将第一条第 3 款‘甲方同意乙方 1 将其在原合同中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
务转让给丙方,由丙方与乙方 2 继续履行原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中的乙方2 变更为乙方 1。
2、第一条第 4 款‘由丙方执行乙方 1 与乙方 2 在联合体及原合同中的各项
权利和义务’变更为‘由丙方与乙方 1 执行原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3、第一条第 6 款‘丙方及乙方 2 承诺继续按照联合体协议、招标文件、投
标文件、合同文件要求履行各项权利和义务’变更为‘丙方及乙方 1 承诺继续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文件要求履行各项权利和义务’。
4、删除第五条第 2 款中关于乙方 2 以及第二条中关于联合体的相关表述。
5、删除第三条第 1 款如下约定:‘①乙方 1 为丙方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限为丙方全部合同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18 个月。②乙方 1 与乙方 2 系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对甲方就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违约金、赔偿金等承担连带责任,因本协议项下丙方承继乙方 1 权利义务,因此丙方与乙方 2 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限为合同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18 个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 1、丙方未按本协议履行转移后的义务,甲方有权依据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直接向乙方 1、丙方主张权利。
二、乙方 1 对丙方就原项目合同及本协议项下的债务、违约金、赔偿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合同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18 个月。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经乙方 1 审批权限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大数据产业园大数据处理中心项目算力集群部分建设、维护、运营一体化合同(一标段)补充协议三》
甲方:河南空港数字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河南直真算力科技有限公司

为更好地履行本项目,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原合同做出如下调整:
“第一条 合同配置清单调整
1、依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业务需求及运营的需求,将建设部分及跟投部分的合同配置清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配置清单详见本协议附件一。有关配置变更等提交的工程变更单及相关附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一并签署,详见附件二。
2、原合同第九条第 13 款调整为:乙方承诺,在保证本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上,额外自愿投资或引入投资非稀疏半精度 2000PFlops@FP16 算力设备、网络设备及配套软件,同时明确投标人自愿投资或引入投资非稀疏半精度算力设备项目将与本项目同步实施。乙方违反跟投承诺,或主动放弃跟投,应向甲方支付中标金额(建设费)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没收乙方 50%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 分批交货、分批付款的调整
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甲方与丙方一致同意建设部分分三批交付、分批验收及付款。本次调整在确保项目算力资源技术规格不变的前提下,有效降低各方履约成本,优化执行效率。具体调整如下:
1、第一批:1000P 算力集群设备(建设部分)及第一批跟投部分算力集群设备到货,甲方到货验收通过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支付 1000P 算力集群设备(建设部分)对应合同价款的 70%;甲方初步验收通过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支付1000P 算力集群设备(建设部分)对应合同价款的 10%;第一批次初步验收标准为:完成对应 1000P 算力集群硬件设备(建设部分)到货、安装、调试,完成组网,具备运行条件。
2、第二批:1000P 算力集群设备到货(建设部分),甲方到货验收通过后 10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支付 1000P 算力集群设备(建设部分)对应合同价款的 70%;甲方初步验收通过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支付 1000P 算力集群设备(建设部分)对应合同价款的 10%;第二批次初步验收标准为:完成对应 1000P 算力集群硬件设备(建设部分)到货、安装、调试,完成组网,具备运行条件。

3、第三批:建设部分及跟投部分设备全部到货,甲方到货验收通过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支付剩余算力集群设备(建设部分)对应合同价款的 70%;甲方初步验收通过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支付剩余算力集群设备(建设部分)对应合同价款的 10%;第三批次初步验收标准为:完成所有硬件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完成所有软件系统的部署安装,软硬件产品等实施工作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4、项目整体(含乙方承诺全部跟投设备)完成终验后,双方确认暂定结算价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付至暂定结算价款(建设部分)含税金额的 90%。
5、项目结算经财政局审计部门审核完成后(如无需财政局审核,则经甲方或甲方上级机构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审定后结算价款(建设部分)的97%,余 3%为质保金,甲方收到质保金同等金额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质保金一次性支付给丙方。
第三条 交货期的调整
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各方同意对项目工期顺延,乙方、丙方应于 2025 年8 月 31 日前完成全部软硬件设备采购及安装,集成调试完成,并进入试运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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