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6-04 19:12:19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仔细阅读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