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电子: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6-04 18:39:08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拟选举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适用本实施细则。
公司股东会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本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通过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通过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股东提名董事或独立董事时,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申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董事的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
确定,董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股东会不得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
的候选人出任董事。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
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对候选人人选担任独
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候选人人选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八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投票与当选
第九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类别董事选票数不得分别超过其拥有类别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类别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类别董事人数。若某位股东投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若所投的候选类别董事人数超过应选类别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五)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如果出现最后当选董事有多人出现相同的选票时,对得票相同的类别董事候选人,若同时当选超出该类别董事应选人数,需按本规则,对上述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六)若一次累计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类别董事人数,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但所选出的董事低于法定人数时,须再次投票选举。
第十一条 董事当选规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如共同当选会使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
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前,股东会工作人员应向其发放本实施细则,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