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辰股份: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04 18:25:08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重大差错的情形,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财务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力对等原则。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财务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
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编报要求、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 错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在编制年报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导致重要信息泄露的;
(九)其他的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查实原因,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流程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作出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管理层根据公司人事制度处以罚款;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建议管理层解除劳动合同;
(七)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可视情况结合使用。公司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裁定。
若涉及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由公司董事会裁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出现应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具体确定。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三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