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辰股份: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04 18:24:40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均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起止时间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各种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构成公司总经理经营管理层。总经理经营管理层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七条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上述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成员,该聘任无效。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另行聘任。
第十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后,应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如本工作细则未规定的,按照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的规定。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须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应由总经理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或处理有关事宜;
(十一)《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十五条 总经理必须遵照国家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充分考虑并依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原则,妥善处理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对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竭力优化经营管理,努力开拓市场,全面促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促进公司资产增值。
第十九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积极、有效地行使总经理赋予的职权,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公司章程和本细则有关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适用于规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四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各司其职,勤勉、尽责、诚信、忠实地履行其分工负责的职责,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具体职责和分工如下:
(一)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 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经济信息,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和重大经济工作的决策,参与拟定并审核相关经济合同、协议及其它经济文件;
(三) 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对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和检查;
(四) 负责各项资金管理,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资金运用及收支平衡;
(五)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公司成本、利润、资金计划,并考核完成情况;
(六) 正确及时编报财务报表,并进行经济核算和财务分析,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七) 组织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八) 组织制定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
(九) 负责财务凭证、成本账薄、报表等资料装订和保管工作;
(十) 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障;
(十一) 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
(十二) 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公司财务审计工作;
(十三) 《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据《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经营管理层在工作中必须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问题,可先行处置,但事后应及时通报,并向总经理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公司等分别按各自的职能,对公司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进行专业归口管理和协调工作,部、室行政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可根据需要提出缩编或扩编职能部门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分、子公司行政负责人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所在部门的经营管理情况,总经理有对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管理或指导、协调的权利和义务。
总经理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由副总经理牵头负责的非建制的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对专项工作和有关事务进行协调、研究和处理。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研究讨论、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履行总经理职责及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的工作会议。
第三十条 为协调工作,提高议事效率,秉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以下会议制度:
(一)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二) 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
(三) 总经理可根据会议内容指定或邀请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董事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并决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列席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联名提议时;
(三) 董事会要求召开时。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次应确定重点议题或专题,同时兼顾全面工作,互通信息,避免形式。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