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期货: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4 18:08:42
证券代码:600927 证券简称:永安期货 公告编号:2025-024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0.5 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18.63 元/股,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
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回购股份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 回购股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无明确
的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上述主体如未来有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存在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3.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4.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定,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具体内容如下: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及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收到董事长黄志明先生提交的《关于提议永安期货股
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认可,董事长黄志明先生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披露的
《关于董事长提议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2025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进行了表决,以 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本项议案。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5/6/5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不超过 12 个月
方案日期及提议人 2025/4/22,由公司董事长黄志明先生提议
预计回购金额 0.5亿元~1亿元
回购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18.63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2,683,844股~5,367,686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0.18%~0.37%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2.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0.5 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含)。
3.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0.5 亿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18.63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2,683,844 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18%;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
民币 1 亿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18.63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5,367,686
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37%。
本次股份回购最终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将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0.5 亿元(含)和上限人民币 1 亿元(含),回
购价格上限 18.63 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股份全部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后,公
司股权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回购前 回购后 回购后
(按回购下限计算)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 (股)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 - - - -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455,555,556 100 1,452,871,712 100 1,450,187,870 100
股份总数 1,455,555,556 100 1,452,871,712 100 1,450,187,870 100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为 620.61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为 128.12 亿元,其中,剔除客户权益后的流动资产为 190.76 亿元。按照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 亿元测算,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0.16%、0.78%、0.52%,占比较低。公
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整体良好,现金流充沛,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
现金流、债务履行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
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
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
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
减持计划
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
的股东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
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回购期间
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如后续有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 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
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问询,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