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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汇股份: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4 17:21:22

证券代码:688681 证券简称:科汇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9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99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617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9.5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250,185,2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 29,245,283.02 元(不考虑增值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 220,939,916.98 元,扣除公司为发行普通股(A股)所支付的中介费、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9,282,662.77 元(不考虑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1,657,254.21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
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1 年 6 月 8 日
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4925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开设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募集资金
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4 日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临
时补流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募集资金用途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
余额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37920180806658588 0.00
化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淄博分行
注 1:专户余额为截至公告披露日的账户余额。
注 2:光大银行仅授权一级分行开展托管业务(含监管),不允许向经营单位进行转授
权。济南分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管业务,仅授权经营机构办理监管账户开户。故公司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为淄博分行,监管协议签署银行为济南分行。
三、《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3792018080665858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使用专户内资金用于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监管工作。
丙方可以釆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彬、何凡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査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岀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仅允许将以下募集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入本专户以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张店支行,账号:1603002129200388562,户名: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高新支行,账号:37050163884100001876,户名: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青岛银行淄博分行,账号:852010200584219,户名:青岛科汇电气有限公司;
开户行:青岛银行淄博分行,账号:852010200895657,户名: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七)甲方应当在临时性补流到期前,从甲方自有资金账户归集至专户,再由专户及时转回偿还至相关的募集资金账户,即: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张店支行,账号:1603002129200388562,户名: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高新支行,账号:37050163884100001876,户名: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青岛银行淄博分行,账号:852010200584219,户名:青岛科汇电
气有限公司;
开户行:青岛银行淄博分行,账号:852010200895657,户名: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不得通过其他路径、账户将相关资金转回募集资金账户。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八)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本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
(十一)乙方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丙方负责人致电通知。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销户需获取甲方负责人同意,并在销户时与甲方负责人电话实时确认。
(十三)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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