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中国化学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6-04 17:12:43
附件 4: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109,470,588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106,877,362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新增)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问和总经理助理。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
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 许可经营项目:建筑工程、石油化工、煤化工、精细化工、医
的国外工程项目所需的劳务人员。一般经营项目:建筑工程、基 药、电力、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工程和境外工程的承包;工程础设施工程和境外工程的承包;化工、石油、医药、电力、煤炭 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及项目管理和服务;工程监理服务;技术工业工程的承包;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及项目管理和服 研发及成果推广;管线、线路及设备成套的制造安装;质检技术服务;环境治理;技术研发及成果推广;管线、线路及设备成套的 务;进出口业务;机械设备租赁;工业装置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和管制造安装;进出口业务;工业装置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和管理。 理;对外派遣实施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所
需的劳务人员;销售电气成套设备。(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最新规
范表述信息调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
间如下: 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行的
(省略图表) 股份总数为 567,724.42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发起人上述出资分两期缴纳…… (省略图表)
发起人上述出资分两期缴纳……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109,470,588 股,均为普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6,106,877,362 股,均为普
股 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