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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星家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新增或废止部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3 20:35:36

证券代码:603365 证券简称:水星家纺 公告编号:2025-022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新增或废止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06 月
0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新增或废止部分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新增、修订或废止部分制度细则的概况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新增、修订或废止部分内部管理制度,制度变更清单如下:
序号 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需要股东大
会审议
1 公司章程 修订 是
2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 是
7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 是
8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新增 是
9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0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1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否
13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5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6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7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18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19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0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办法 修订 否
22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实施细则 修订 否
23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修订 否
24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25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26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 否
27 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8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29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新增 否
30 监事会议事规则 废止 是
二、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本次修改有如下变化:
1、“股东大会”表述改为“股东会”;
2、《公司章程》中的阿拉伯数字和以阿拉伯数字表述的百分比、分数等改为以文字表述;
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将行使监事会的部分职责,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4、除前述三类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件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原公司章程条件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由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整体 规定,由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变更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并于 2010 年 6 月 25 日取得《企业法人 记,并于 2010 年 6 月 25 日取得《企业法人
营 业 执 照 》 ,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为 营 业 执 照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100007030803502。 91310000703080350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价值,每股价值人民币 1 元。 标明面值,每股价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原公司章程条件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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