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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星家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0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03 20:36:05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 年 0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待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子(分)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本制度所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告。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须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的,或公司因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分)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前,须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财务总监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同时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子(分)公司负责人、财务总监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信息接收人员提供保密告知函(见附件二),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单(见附件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须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保密告知函》以及《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存档,原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存档备查,并根据相关内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信息披露前,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须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06 月
附件一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报送对象(姓名/名称、所在单
位/部门)
报送信息类别
报送依据
报送时间
对外报送信息的内容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
年 月 日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告知函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作出如下告知:
1、贵单位/阁下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阁下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阁下在获得本公司的报送信息后,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阁下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阁下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三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回执单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贵公司 年 月 日报送的以下文件及保密告知函:
1、
2、
3、
使用信息人员情况:
姓名 所在单位/部门 与贵公司关系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公司/单位名称:
签收人:
年 月 日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保密承诺函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告知函,本单位/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2、本单位/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你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本单位/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3、本单位/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本单位/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5、本单位/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签收人: (签字、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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