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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科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03 19:34:28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博硕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 号,以下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
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不持有博硕科技的股份,与博硕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5、本所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持有的公司股票的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报告或结论等进行引述时(如有),不应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报告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或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系由深圳市博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2019年3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公司。2021年2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6号)予以注册,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000万股,并于2021年2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博硕科技”,股票代码为“300951”。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K1296K
法定代表人 徐思通
注册资本 16,938.3317 万元人民币
住所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路 26 号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不
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
业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产品
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
经营范围 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
造装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
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
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
智能仪器仪表制造;人工智能硬件销售;金属工具制造;金属
工具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
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

品销售;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玻璃纤维
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石棉制品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光伏
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消费电子功能
性器件、精密工装器具、精密组件的研发、生产、加工及销售;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
成立日期 2016 年 8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自 2016 年 8 月 26 日至长期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历次股东(大)会决议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一)员工持股计划基本内容
2025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根据《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内容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2,810.5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其最后缴纳的实际出资为准。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41 人,其中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为 3 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及持有份额的情况如下:

拟持有份额 所获份额占本次 所获份额对应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份) 员工持股计划的 份数量(万股)
比例
1 史新文 董事、总经理 292.00 10.39% 20.00
2 杨传奇 董事、人资行政 292.00 10.39% 20.00
总监
职工监事兼监事
3 王士超 会主席、行政经 21.90 0.78% 1.50

核心骨干(不超过38人) 2,204.60 78.44% 151.00
合计 2,810.50 100.00% 192.50
注:1、最终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及认购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若参加对象出现放弃认购全部或部分拟获授份额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授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将该部分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若参加对象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公司董事会授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将该部分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
(二)合法合规性核查情况
本所律师按照《指导意见》和《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1、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及《规范运作指引》第 7.7.2 条、第 7.7.3 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2、根据公司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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