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泰: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3 17:03:31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2025-034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披 露了《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根据《海 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琼01民初47号(以下简称“《民 事判决书》”),2025年3月17日,海口中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华 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41800元、保全费用5000元, 均由原告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锦资产”)已 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定于2025年6月11日开庭审 理。
2、公司于近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琼民终193 号,系海南高院裁定驳回申请人华锦资产于2025年5月12日向海南高院申请的行 为保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案未对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第一大股东海南大禾发来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2025)琼民终19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华锦资产与被告海南大禾、大禾实业及第三人刘少林、刘小龙合同纠纷 一案,海口中院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华锦资产的全部诉讼
请求。华锦资产不服海口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海南高院提起上诉。2023年12月26日,海南高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海口中院一审判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发回海口中院重审。2024年5月29日,海口中院作出裁定,驳回华锦资产于2024年5月28日向海口中院申请的行为保全。2025年3月17日,海口中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华锦资产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4日、2024年1月8日、2024年5月31日、2025年3月21日、2025年3月27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华锦资产已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定于2025年6月11日开庭审理。
二、诉讼进展情况
申请人: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琼民终193号,申请人华锦资产于2025年5月12日向海南高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裁定:1、禁止被申请人海南大禾在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行使其持有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提案权、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以及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2、禁止被申请人海南大禾处置公司70,352,740股股票。
海南高院于2025年5月28日裁定如下:
“驳回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华锦资产已向海南高院提起上诉,二审定于2025年6月11日开庭审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案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后续重大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