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蓝环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2 16:33:13
股票简称:瀚蓝环境 股票代码:600323 编号:临 2025-033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最新规定,结合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生效后,公司将不再设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工商备案等相关事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已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 日
附件: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程。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人。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致的公司股本变更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
理。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